商标注册侵权投诉案件,立案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
一、投诉人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一)商标注册人;
(二)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即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二、投诉途径须合法有效
(一)注册商标国内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投诉。
(二)注册商标境外(含港澳地区)权利人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三、提交投诉材料须齐全、合法
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商标侵权案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文件:
(一)投诉书。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请求。包括被投诉人单位名称或者市场内商户名称、住所或者摊位号;投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人和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要加盖印章。
(二)商标注册证或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注册商标证明(可以是复印件,但正本留存单位要加盖印章)。
(三)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投诉,商标注册人要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打假的内容、商标注册人的签字并加盖其法人公章。
(四)侵权证据。投诉他人商标侵权要提供投诉对象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如侵权实物、购物凭证、侵权实物照片、宣传广告、网页画面等(可单项或多项)。
(五)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要对假冒商标商品出具鉴定证明。
(六)承诺。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应承诺,因不实投诉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公证认证书。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商标权利不确定。
(二)被投诉人不明确的。
(三)所投诉的侵权事实不清楚的。
(四)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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